贵州师范学院文件
贵师院发〔2015〕59号
关于印发《〈贵州师范学院经费预算及
收入支出管理暂行办法〉补充规定》的通知
各学院、部门:
《〈贵州师范学院经费预算及收入支出管理暂行办法〉补充规定》已经学校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贵州师范学院
2015年7月20日
《贵州师范学院经费预算及收入支出
管理暂行办法》补充规定
根据学校党委的意见和要求,为了更有效地执行《贵州师范学院经费预算及收入支出管理暂行办法》(贵师院发〔2015〕6号),简化办事流程,提高服务质量,特作以下补充规定:
一、对已列入学校党委会批准同意的预算方案中涉及的人员性支出项目,同时国家政策或校级文件明确了具体实施标准,单笔金额五十万(含)以上的经费支出,不再另行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,由相关学院、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、分管校领导、分管财务校领导、计财处处长审批,予以支付。超出预算方案范围的经费支出,按《贵州师范学院经费预算及收入支出管理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二、已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项目预算已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财政专项资金、已列入学校党委会批准同意的预算方案的校内资金、由相关主管部门拨入,明确了资金用途的各类项目,以及仪器设备、实验耗材、图书及期刊采购经由公开招投标,在合同规定范围内,单笔金额五十万(含)以上的经费支出,不再另行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。经学校审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验收后,由相关学院、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、分管校领导、分管财务校领导、计财处长审批,予以支付。超出招投标合同规定范围或超出预算的经费支出,应按国家招投标相关规定及《贵州师范学院经费预算及收入支出管理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对已列入学校党委会批准同意的预算方案,并通过公开招投标实施的基本建设及校区维修项目(包括建筑、装饰、安装、维修、园林、信息网络等),在招投标合同规定范围内,支付工程款单笔金额五十万(含)以上的,不再另行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。经学校审计处、基建处、后勤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验收后,由相关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、分管校领导、分管财务校领导、计财处处长审批,予以支付。超出招投标合同规定范围或超出预算的经费支出,应按国家招投标相关规定及《贵州师范学院经费预算及收入支出管理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四、对已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并已签订有效合同的银行贷款,按贷款合同支付银行利息及归还银行本金单笔金额五十万(含)以上的,不再另行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,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及计财处处长审批,予以支付。
五、对已列入学校党委会批准同意的预算方案,由科研处或教务处审核下达的校级科研项目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等,预算金额十万元(含)以上的,不再另行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,由相关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、分管校领导、分管财务校领导、校长、计财处处长审批,予以下达预算指标。由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(含财政性资金、各级各类科研资金、国培项目资金、各类活动经费等),以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、项目预算(责任)书及银行进账单为依据,预算金额十万元(含)以上的,不再另行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,经相关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、分管校领导、分管财务校领导、校长、计财处处长审批,予以下达预算指标。
六、以上条款若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的,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。
七、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由计财处负责解释。